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rmal Management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MWC-CESA”。
第二条 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是中电标协在行业标准化领域从事热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分支机构,旨在构建面向热管理行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和企业间的纽带作用,开展行业经验交流和国际合作,加强和推进产业内政产学研的交流和人才队伍的培养,开展行业中的热管理行业管理、标准建立、实施和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热管理行业企业的标准意识,创新行业内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最大限度的协调促进产业发展。
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接受中电标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为规范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守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政府部门、中电标协、会员的委托,宣传标准和热管理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五条 接受会员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六条 搭建“热管理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热管理行业信息发布平台”、“热管理行业政策平台”、“热管理行业合作交流平台”及“热管理行业产业对接平台”等,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撑服务;
第七条 针对会员需求,组织和举办热管理行业领域的各专业的研讨、考察等相关活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组织之间,以及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开展与境外及海峡两岸组织、行业协会的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举办热管理行业相关领域教育培训等活动,为行业和企业培养、推荐热管理行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为高等院校提供适应热管理行业企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九条 接受会员委托,帮助会员管理、运用和保护其热管理行业,协调解决标准和热管理行业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十条 接受委托,帮助会员处理或调解业内热管理行业纠纷,协调会员利益,整合会员资源,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编辑会刊,向会员及时介绍国内外热管理行业的动态信息,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和产品发布平台;
第十二条 举办热管理行业的论坛、展会、业务会议与活动,为热管理产业供需各方特别是会员提供产业对接渠道,为技术创新转化和产业升级提供资源;
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中电标协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组三级组织构成,全体会员构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构成理事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高等院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及企业长期专业从业人员组成,为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根据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业务领域,拟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主要包括:业务推广及活动策划工作组、标准制定工作组、专业技术发展工作组、国际交流及出版工作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理事长人选(首届理事长人选由首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工作计划、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落实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首届理事会成员由联合发起单位登记自愿报名形成);秘书处负责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向理事长负责,执行、协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专家顾问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指导秘书处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和工作组组长的聘用;
(八)领导秘书处和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并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长职责
(一)带领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审批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加入申请;
(三)组织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草案等;
(四)提出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人选;
(五)批准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六)按经费计划审批经费的使用;
(七)秘书处的管理。
副理事长、理事由从事标准与热管理行业工作并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人员担任。由理事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根据理事长委托,负责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各工作组的有关工作。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监事由从事热管理行业工作并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政府、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人员担任,代表会员单位负责对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制度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状况、人员及相关决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是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若干。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协助理事长完成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发展会员、管理会员、服务会员;
(三)负责会费和其他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四)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草案等各项文件材料的起草,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落实,资料的设计、印刷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中电标协和会员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六)负责网站和会刊的建设、维护及宣传等工作;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工作守则及相关制度修改程序:
(一)由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理事长提议;
(二)经理事会审议,提出修改方案和说明;
(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四)报中电标协备案。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分为理事长会员单位、副理事长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单位。凡参加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应按年度交纳会费。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会员单位:¥15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会员单位:¥80000元/年
(三)理事会员单位:¥50000元/年
(四)团体会员单位:年费¥5000元/年、入会费¥5000元
(五)个人会员单位:年费¥200元/年、入会费¥200元
第二十五条 会费的有效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1年收取,当年7月1日以后加入的会员,减半交纳当年会费。下一年度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向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中电标协秘书处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并接受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七章 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自愿申请,承认本工作守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获得单位会员资格,需向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电子标准化技术协会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会员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简介;
(四)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入会方式:
可通过快递、电子邮件、传真发送材料,或网上注册信息,或当面提交材料。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将对会员的相关信息备案存档,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会员资格审批程序:
(一)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自收到入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入会手续,交纳会费;
(三)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会费3个工作日内,将会费发票及《会员证书》寄出,申请人取得相应会员资格。
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将尽力使入会手续简便、明确。
第三十一条 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正式会员,是中电标协的团体会员。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申请退会的权利;
(二)对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成为工作组成员单位;
(五)参与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相关标准中热管理行业工作及相关政府课题工作,获得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推荐,参与政府项目申请;
(六)获得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以及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
(七)参加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及会议、考察等交流活动;优惠享有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会员提供的增值服务;
(八)其它本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的会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工作守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会员权利;
(二)可由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协助邀请标准与热管理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到本单位授课、指导工作或进行咨询服务;
(三)可在《电子热管理行业》杂志上刊登符合要求的文章。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工作守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会员权利;
(二)可推荐一名本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成为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理事人选;
(三)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根据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员单位可成为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相应工作组的组长单位;
(四)理事将自动列入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理事会,参与履行理事会的各项职责。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守则;
(二)依法维护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及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向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资讯、信息、资料和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未侵害他人热管理行业或其它权利;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以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本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第九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三十六条 会员性质变更
由于会员单位性质改变而须变更参加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属性时,应当向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出变更会员资格的申请,程序为:
(一)会员向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交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所要求的其它相应材料;
(二)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符合变更条件的会员办理相关手续;
(三)会员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颁发相应《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会员退会
会员不再符合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以及主动申请退会的,应当向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程序为:
(一)会员向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提交终止会员资格或退会申请书及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符合终止条件的会员办理相关手续;
(三)会员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会员不再符合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发现后有权主动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在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内部予以通报,并暂停会员使用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全部或部分服务的权利或终止会员资格:
(一)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虚假、隐匿或不完整的;
(二)违反本工作守则或法律法规,给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会员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条 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单位应当在通知终止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还《会员证书》;无故不交还的,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将公告该《会员证书》失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资格被终止1年后,被终止会员方可重新申请入会。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将视终止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讨论,审核是否准予其重新入会。再次入会的会员按新加入会员的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会员依本章规定终止会员资格,其已交纳的会员费用不予退还,原有遵守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相关保密条款和热管理行业条款的义务不随退出而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守则由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守则自热管理行业工作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暂行,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正式生效。